刚刚国务院发文!消费贷/助贷监管转折点!
声明|本文解读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微信18616272498 ,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网站转载,欢迎个人微信转发。
刚刚,据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六大方面共23项要求。
笔者尤其关注本次通知12条:
(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
就在此前的3月16日,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一行两会一局后续紧急跟进发声,笔者称之为政策转折点。具体参见《转折点!金融委、央行、银保监会齐定调!》,其中和本次会议内容相关的有以下几点,可以结合起来看:
关于宏观经济运行,一定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振作一季度经济,货币政策要主动应对,新增贷款要保持适度增长。
关于平台经济治理,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针完善既定方案,坚持稳中求进,通过规范、透明、可预期的监管,稳妥推进并尽快完成大型平台公司整改工作,红灯、绿灯都要设置好,促进平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其中“新增贷款保持适度增长”和“平台经济治理”这两点,都对应着此次通知中关于扩大信用贷款规模、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规范发展消费信贷相呼应。
虽然”规范发展消费贷款“很普通的表述,但最近2年关于消费贷的文件基本上都是关于防止资金挪用、过度宣传、担心杠杆等等的表述。而发展消费贷款的提法比较罕见。
可以看到,316金融委会议和此次通知释放的政策信号,与此前关于互联网贷款和助贷监管政策形成了鲜明对比——由此基本可以判断政策转折点到来。
01
此前央行行长关于信息闭环的表述
《现在能断直连么?助贷个人征信整改大限?》、《征信新规来了!助贷整改大限将至!》基本上是笔者最近对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汇总。
在最新的征信新规发布后,易行长在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发表讲话,其中核心一条内容包括:“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产生垄断。”
注意,这里的隔离和本次通知中的“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息共享”并不冲突。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指海关、税务、发改委信用中国等信息。此前一些针对大型科技平台的做法,主要是防止其通过商业信息垄断来打造金融闭环,进而形成金融垄断——说白了主要针对两家最大平台的。未来,两家大型平台的商业信息(在征信新规的语境中就是个人信用信息)如果给到个人征信机构(平台不能一家独大控股),是否也能算做公共商业信息,从而属于后续鼓励的助贷业务范畴,笔者认为有一定可能。尽管央行仍然需要解决业务范围、牌照审批家数、收费方式等细节问题。
那么过往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02
严格管控互联网小贷;金融板块参照金控管理
互联网小贷不能跨省经营,未来少数能够跨省经营的也会面临更严格的约束。笔者此前的判断是,互联网小贷基本没有优势,应该是消费金融公司更加适合,具体可以参见《起底蚂蚁消金!》。
中国的实践是,首先把少数大型互联网公司的金融板块拉出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央行实施监管,剩下10来家互联网公司再约谈参照管理,进行整改。
具体约谈内容参见笔者此前文章《重磅!全面肃清网络平台金融业务开始,央行等约谈13家平台巨头!》。
03
征信新规出台
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基本都定义为“个人信用信息”,只要这些信息用于金融服务就属于征信,就必须通过征信公司提供服务,不能直接由平台给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但是大部分平台公司并没有也几乎不可能拿到个人征信牌照,甚至连参股机会都没有。因而这个举措尽管有助于规范个人信息信息传输,防止滥用,但对整个消费贷款的信用创造还是产生了一定的阻断作用。
征信新规发布之后一段时间,金融监管机构也多数对股份制银行和当地城商行做出窗口指导,不能新增助贷规模(考虑到整改暂时仍不到位,新增意味着增加整改负担)。
04
笔者此前征信新规后的影响预测
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个新规执行的尺度后续可能会有部分松动。
征信新规之后的场景是:银行有资金,征信机构有数据,互联网平台公司有客户。
虽然征信机构有数据,但是大部分数据不能自己产生,还是主要依赖平台公司提供。但是客户归属仍然在平台公司,毕竟产生数据的最核心的应用场景在平台这里。
未来助贷业务(届时还能不能叫“助贷”业务尚存疑)要经过征信机构,当然没有征信牌照能不能做助贷?其实也可以,但至少不能向金融机构去推送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不能把客户的个人信息或者消费信息、身份地址、住宿地址、快递地址或者身份信息推送给银行。
也就是说,平台自己不留存数据,或者说直接把客户给到银行(纯粹做导流),那影响就会小很多,征信新规就管不到你。笔者判断,对于这一点,稍微大一点的助贷机构基本上很难做得到。
这里的影响可能有几层:
第一层就是从征信给到金融机构的数据是阉割过的。
未来,用于授信风控决策的数据不能像以前一样维度那么多,数据那么丰富。因为央行一直强调四个字:“最少、必要”原则。以前推送的数据维度太多了,太敏感;阉割的方式就是报备,因为征信跟银行的合作都需要向央行作报备。
第二层就是整个业务流程会被切割开来。
所有的贷前是由征信这一块来做,所有的贷后仍然是由母公司来做。贷后中的一部分,比如催收、部分的风控,有可能还是以母公司来做的。但至少最重要的一块,就是凡是涉及到客户数据的推送、以及客户本身的推送,这种贷前行为有可能会集中在征信牌照里面,或者子公司这个层面。
贷后这个版块很可能在母公司这个层面仍然可以做。当然推送了这个数据以后,能不能再告诉母公司我给他推了哪些,或者说他查询了哪些数据,这也是目前不太明确的地方。
笔者认为,在助贷层面,有可能征信机构是可以做主动的推送的,而不像以前征信只是被动查询。因为央行制定规则的时候也有其难处,毕竟在规范市场的同时,也要确保不过度损伤信贷行为。换句话来讲,不能让整个信贷规模快速下降,这不符合宏观定位;而应该遵循逐步规范、整改、发展的思路,不能因为规范而导致信贷规模急剧下降。
第三层就是收费方式。
即便央行允许征信机构参与贷前,笔者预计未来监管也不能做分润。央行从征信公司角度,银保监会从银行角度都可以设限。
笔者反复强调,助贷也是金融活动,然而目前所有的监管规则大部分都是针对联合贷的,没有大面积伤到助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央行想到了一个征信这个非常好的切入点,未来银保监会也会有切入点的。至少在收费方式上来讲,笔者认为要出台限制性措施。因为助贷本质上属于撮合,属于中间业务,助贷机构没有承担任何信用风险。助贷机构本身就不属于被监管机构,助贷机构本身也没有一个风险资本的保障,逻辑有些类似于货币经纪公司。对于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其实思路就很清晰,收费方式不能做任何分润或者收点差这种。
第四层是利益分配的问题。
平台公司即便是个人征信公司的股东,但不可能是控股。以前因为我助贷业务分润基本上都是我这里;未来既不能分润,而且收益回流也不是你一家,银行和征信机构之间的付费只是在子公司层面的,所以这几个难点不太好理顺。
从目前暂时妥协的结果看,还是平台公司和征信机构之间的收费方式类似“通道模式”,实现最终金融机构的用户支付的数据服务和风控服务费用仍然主要回流到原始数据服务方。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对消费信贷负面影响最小的一种妥协安排。
05
此前对蚂蚁花呗借呗整改也已经部分折衷方案
对蚂蚁集团消费信贷板块而言,其核心的产品就是花呗和借呗。当然监管一刀切整改非常容易,但是如何在整改的同时促发展,整改同时不伤害到正常的消费信贷,这考验着监管当局的智慧。至少从目前公开新闻信息来判断,当地监管部门的力度还是相当适度。
花呗和借呗资产如何转移?
其实要注意,这个转移过程也是整改的过程。从目前的蚂蚁消金的总资产规模看,只是暂时先转移,但并没有整改到位、或者说只是整改刚刚开始。
2021年11月24日,花呗发布的公告显示,为落实消费信贷相关的监管要求,更充分地保障消费者权益,花呗已启动品牌隔离工作。接下来,花呗将成为重庆蚂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简称“蚂蚁消金公司”)的专属消费信贷品牌,并且专注于中小额。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全额出资的消费信贷,将更新为“信用购”类型的服务。“信用购”类服务和花呗的免息期保持一致,并且仅可用于消费,不可取现。
(1)关于花呗做品牌隔离
尚不清楚信用购品牌归属,资金方还是蚂蚁消费金融公司?如果品牌归属蚂蚁,且由蚂蚁来根据协议选择资金方(多家资金方提前做白名单授信),实质上这种信用购就和花呗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从联合贷变为助贷而已。而助贷又不需要符合30%出资比例要求,从而降低蚂蚁消金资本金要求。
(2)如果走助贷这条路,和金融机构合作主体是钱塘征信还是蚂蚁消金?
前面分析过信用购本质上就是助贷,但是如果是助贷,实际就和蚂蚁消金没有关系了,是阿里或者蚂蚁集团和金融机构合作,而且要受征信新规约束,未来需要通过蚂蚁征信做查询和客户画像。
但是这就意味着目前信用购部分的资产,不需要经过蚂蚁消金提供服务,而是通过蚂蚁集团或者阿里集团把客户信用信息给到钱塘征信,然后通过钱塘征信服务金融机构资金方。这一服务过程受央行合规管控最严格,客户信用信息维度也会受到阉割。
(3)如何区分引流和征信的?
二者其实关系非常微妙。具体到蚂蚁的案例,就是未来和金融机构合作的贷款,蚂蚁内部合作方是谁?
如果合作方是蚂蚁集团或集团内其他公司,那么只能是引流,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必须通过跳转方式自己获客,不依赖于蚂蚁。显然这不符合蚂蚁的金融板块展业思路,引流更适合于金融板块较弱的平台比如字节跳动。
如果合作方是钱塘征信,是相对最合规的路径。也就是前面分析过的,直接跳过蚂蚁消金。
如果合作方是蚂蚁消金,那么应该是央行和银保监会对存量花呗借呗资产转移过程中的一种妥协。因为是存量资产,本着不损伤信用创造的原则,允许蚂蚁消金继承大量客户数据,基于这些存量客户数据和风控体系继续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4)花呗和借呗都全部转移到蚂蚁消金了么?
从目前信息判断,转移工作应该是完成了;但是因为部分资产转移为信用购了,信用购名义上不属于蚂蚁的资产,不属于联合贷所以不需要蚂蚁出资,从而不占用资本。
06
此前银保监会关于消费金融ABS的典型处罚案例通报
在2021年7月,监管曾经通报部分银行违规协助互联网平台“加杠杆”。
银行投资底层资产为互联网平台“助贷”业务的资管计划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考虑到部分“助贷”业务金融机构自主风控不足,由互联网平台主导,但不在互联网平台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这里典型就是在说蚂蚁ABS杠杆的问题。如果是正常的交易所花呗和借呗的ABS,银行投资做好风控,笔者认为并不属于违规的范畴。但是如果完全互联网平台操作主导,底层资产不清晰,银行无风控,可能监管就会认为是属于协助互联网平台加杠杆。
笔者此前分析过《蚂蚁转折点!》,其实蚂蚁本身除了招股说明书里面提及的2.1万亿信贷业务,还有不少从未入表的表外资产ABS,多数通过纯通道放款再发行ABS/ABN。
以下为意见全文: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
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
(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五)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准确评判信用状况,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推广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力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
(八)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三、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九)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引导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加强品牌、质量建设。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
(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保持和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十一)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按照扩大开放要求和我国需要推进修订法律法规。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
(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
五、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十五)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
(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
(十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征信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青少年、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诚信教育,加强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履约管理。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强化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
(二十一)坚持稳慎适度。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二十二)推进试点示范。统筹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信用法治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
(二十三)加强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监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防止信息外流损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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